区人民政府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《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二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,决定:
张永杰 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(挂职);
叶晓晨 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;
陈 璞 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(挂职,时间2年);
刘培禄 免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。
宿迁市宿城区人大常委会
2016年12月30日